退休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节假日三倍工资?家住河南鹤壁市山城区的李大爷便遇到这一问题。
他在退休后受聘于当地某物业公司,担任门岗保安。辞职后,他向物业公司索要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
法院最终判决其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则案例。
(资料图)
李大爷出生于1956年,现已年过六旬。
2021年6月,早已退休的他应聘到当地一家物业公司担任门岗保安。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每月休息2天,每天三班轮岗。
次年2月,李大爷离职。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在岗期间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共计9千余元。
鹤壁市淇滨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大爷要求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院表示,李大爷2021年6月到被告物业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与被告物业公司之间应成立劳务关系,而不再成立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约定每月休息2天,施行三班倒的工作制度,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且被告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法院还表示,李大爷主张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而李大爷与被告物业公司系劳务关系,其诉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超龄就业背后权益大不同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字之差背后的权益相差颇大。
成立劳动关系,可依法享受用人单位关于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的权利保障;成立劳务关系,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则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法律专家孟宇平表示,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但在第十七章承揽合同中有相关规定。双方在承揽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只要劳务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的条款越多,细节越细,劳务双方的权益越能得到保护。”
来源:综合九派新闻、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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