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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泉法院审监庭调解了一起保管物丢失引发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2023年1月,原告小秀(化名)与被告小丽(化名)因同日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二考试相识。当时,小秀准备上车考试前,将随身携带的苹果蓝牙耳机交由小丽保管。结果,考试结束后小秀便离开,忘记拿回耳机。
随后,小秀想起来此事,索要耳机,小丽却以丢失为由拒不归还。后双方协调未果,小秀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返还价值1200元的苹果蓝牙耳机一对。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秀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小丽赔偿损失600元。对此,小丽辩称,是小秀自愿把耳机放到她包里的,自己免费替她保管,耳机丢了又不是自己的错,不应该赔偿。
因本案涉及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办案法官认为要彻底化解纠纷,消除隔阂,应该以调解为主。近日,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法庭,耐心地为小丽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使其明白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在为他人无偿保管财物时,也应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财物损毁。”法官称,小丽出于善意无偿帮小秀保管耳机的行为虽值得肯定,但保管过程中未及时将耳机归还小秀导致耳机丢失,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应当对小秀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小丽当庭将赔偿款支付给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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